挪用公款檢討書|挪用公款檢討書(通用10篇)
發表時間:2023-06-19挪用公款檢討書(通用10篇)。
? 挪用公款檢討書 ?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72 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現行刑法典第384 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司法適用方面的有關問題作了詳盡、明確的規定,為司法實務部門懲治日益嚴重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也不乏需要進一步商討完善的地方。本文擬就此進行探討,以求教于法學界各位同仁。
問題之一: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價值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現行刑法典第384條和《解釋》的有關規定,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款。那么,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價值較大,且超過3 個月未還的行為,應當如何處理?現行刑法典第384 條和《解釋》對此問題均未涉及。
從廣義上說,公款屬于公物的范疇,公款可用來購買公物,公物可折價處理變現為公款。而在司法實踐中,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有之,同樣,挪用公物的現象也比比皆是。如某公立大學一系主任,將系里用于教學的一臺價值5萬多元的進口ibm586筆記本電腦和一臺價值7,000多元的激光打印機拿回家里,長期供其上大學的女兒私用。這種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存在著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現行刑法典和司法解釋未將“公物”明確規定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那么,上述行為就不應當以挪用公款罪進行處罰。否則,有違罪刑法定主義。另一種觀點則主張,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既包括公款,又包括公物,只是以公款作為主要的表現形式。其主要理由是:從立法意圖和背景進行考察,立法機關之所以將公款明確規定為挪用的對象,主要是考慮到當前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現象相當嚴重,侵犯了國家、集體的公款所有權,損害了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敗壞了黨風和社會風氣。并且,挪用公款的行為較挪用公物的行為而言,更具隱蔽性和欺騙性,更易直接進入流通領域,實現行為人挪用的犯罪意圖,故立法機關將公款明確規定為該罪的犯罪對象。但立法機關并未就此否定公物也可成為該罪的對象。這從現行刑法典第384條第2款的規定:“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可以得到印證。此外,1989年1月6日“兩高”《關于執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第2條第5項的解釋是,“挪用公物歸個人使用……,情節嚴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經折價按挪用公款罪處理?!边@一擴張解釋說明,挪用公物情節嚴重的也可構成犯罪。(注:參見馬克昌、丁慕英主編:《刑法的修改與完善》,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6 月版,第305~306頁。)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有值得商榷之處。第一種觀點將公物完全排斥在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之外,首先有違立法機關設立挪用公款罪的立法意圖,且與法律的有關規定相悖。因為,從現行刑法第384 條第2款的規定來看, 立法機關的確沒有完全否定公物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其次,如果在司法實踐中依此觀點辦案,有輕縱罪犯,鼓勵犯罪分子大肆實施挪用公物的犯罪活動之虞。因為,這無疑是在暗示犯罪分子,挪用公款有可能構成犯罪,從而受到刑法的嚴厲制裁,但挪用公物就沒有這樣的“后顧之憂”了。由此極有可能出現這樣的局面:行為人本欲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購買電腦,為逃避法律的制裁,另謀他路,借單位的名義,用公款購置電腦后,再以種種理由長期挪歸己用。而這種情形,無論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多大,也不能納入刑事追蹤的視野予以打擊,只能眼睜睜地看著犯罪分子逍遙法外,這必然會動搖刑法在人們心中的權威和尊嚴,使人們對于刑法存在的價值和意義發生懷疑。最后,這樣理解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會使罪刑相適應這一貫穿刑法始終的基本原則在司法適用中難以一貫。試想, 根據現行刑法典第384條和《解釋》的規定,行為人挪用公款1萬元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還或者挪用公款1萬元進行營利活動,與行為人挪用價值7萬元的一臺進口電腦和激光打印機歸個人使用,長達5年之久兩種情形, 后者對公共財產所有權和國家公職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造成的危害,無論從挪用的時間,還是從挪用的價值上看,都有過之而無不及。但前者以犯罪論處,后者卻不構成犯罪。這合理嗎?公平嗎?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故筆者認為,以第一種觀點指導司法實踐,不僅在理論上難以令人信服,在司法實踐中也是極為有害的。
至于第二種觀點,也有不妥之處。盡管現行刑法典第384 條未否定公物可以成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但那僅僅限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七種特定款物,并未及于一切公物。以此為依據,將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擴張解釋為一切公物,未免牽強附會,且與立法精神相悖。此外,以《解答》作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對象包括公物的依據,在理論上也難以成立。1998年《解釋》和1989年的《解答》都是針對挪用公款罪司法適用中存在的有關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相同內容的新法出臺,舊法即自然失效的法條適用原理,1998年的《解釋》出臺后,1989年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就不能再作為司法實務和刑法理論研究處理挪用公款罪有關問題的依據。所以,第二種觀點的不足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
也許有人會提出質疑,“新法優于舊法”是指新法出臺后,和新法內容相同的舊法不再適用,但如果舊法中的內容新法沒有涉及,則舊法的內容仍然應當有效。提出這一疑慮的學者也許忽略了這樣一個事實:1989年的《解答》是針對全國人大常委會1988年1月21 日頒布施行的《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在司法適用中所遇到的一些疑難模糊問題所作出的司法解釋,而《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根據現行刑法典第452條第2款的規定,或者已經納入現行刑法典之中,或者已經廢止。換言之,《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已經不再具有獨立適用的法律效力。既然如此,專門針對這一《補充規定》而作出的司法解釋,在現行刑法典及其相關的司法解釋已經生效后,還能作為司法實踐和刑事理論研究的法律依據嗎?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這與我國現行刑法典所確立的罪刑法定主義這一刑事法律根基的基本原則的精神實質,豈不相左?這樣自相矛盾的刑事法律的適用,還能夠實現刑事法律所肩負的規制人們行為、保護社會法益、保障公民人權的歷史使命嗎?
之所以會出現上述觀點的分歧,究其根源,關鍵還是在于立法規定的不夠完善和科學。因而,筆者建議,從罪刑法定主義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精神實質出發,立法機關應對挪用公物的現象,在挪用公款罪中一并作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規定模式筆者構想如下:在挪用公款罪法條中增設一款,規定挪用公物,情節嚴重的,依照挪用公款罪的規定處罰。這樣規定,既可以防止最高司法機關為擺脫司法實踐中處理挪用公物案件無法可依的困惑而侵犯立法權,進行越權解釋,同時也嚴密了法綱,為司法機關對這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可具體操作的法律依據,使我國刑事法律關于挪用公款罪的規定更趨合理、科學,從而能夠更加有效地遏制挪用公款、公物的犯罪活動,保護公共財產所有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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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魏某系某運輸出租公司經理,法人代表。1998年初魏某個人從其朋友處借款六十余萬元錢,自己個人購買了兩輛本田雅閣轎車,魏某將其中一輛掛靠在其公司。魏某在擔任公司經理期間,于1998年3月份用掛靠在本單位屬自己個人所有的本田雅閣轎車作質押以本單位名義從銀行貸款45萬元,貸款期限為兩個月,此貸款并未入到魏某所在公司帳上,魏某將該款中的38萬元還朋友借款,剩余的7萬元被其個人使用。
????1999年8月份海關將在銀行質押的這輛本田雅閣轎車認定為走私車予以沒收。貸款期滿至現在魏某也未還貸款。
????本案認定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魏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魏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單位名義到銀行貸款,該款應視為公款,魏某用公款還個人借款,其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應定挪用公款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魏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魏某以單位名義貸款,以個人車子作抵押從銀行貸款,貸款又未入單位帳,而用于個人還借款,該案應屬于經濟糾紛。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魏某的行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作為經濟糾紛處理。理由如下:魏某將貸款用作還個人借款,不具有挪用公款罪本質屬性。挪用公款之所以在一定條件下構成犯罪,是因為行為人對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并不具有法律規定的與之相應的債的權利義務關系,其犯罪本質屬性是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公共財產的部分所有權,即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如果對公款的使用是建立在與之相對應的債的權利義務之上的,則不具有挪用公款罪的本質屬性。魏某以單位名義用自己私車從銀行貸款,并用該款還個人借款,后自己質押給銀行的轎車又被海關沒收,魏某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挪用公款的性質,魏某的行為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運用民事、經濟法律規范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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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紀檢部部長:
您好!今天,我懷著深深的歉意和愧疚,為我的行為作深刻的檢討。2011年3月3日20時03分,在距離晚自習下課還有整整1小時17分鐘的時候,我從教室后門溜走了。彼時,我還完全不知道自己已經犯了一個多么嚴重的錯誤。還為自己的成功逃脫而沾沾自喜。隨后,紀檢部的成員來到教室檢查,發現包括我在內的若干個同學已經早退了。這樣的行為讓您感到憤怒而震驚,您簡直不敢相信這是一個所謂有文化有素質的大學生做出的行為,您認為,這分明就是目無法紀的代名詞。因此,您領導的紀檢部成員感到自己的責任重大,對我們這些后知后覺的愚昧學生進行嚴肅而深刻的教育。在這樣充滿關懷和體貼的教育下,我已經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對此做出深刻的反省和檢討。
一,作為一個學生,上課是我的義務,也是我的最基本的責任。一個學生,他不上課,如何能獲得知識,他如何能與同學們進行交流,他如何能夠繼續努力進步?上課是我獲得知識的最重要的途徑,然而我卻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罔顧學校的規章制度,無視班級的管理條例,這是我的第一大錯。
二,私自脫逃,無視班委的存在。班委是經過選舉被選出來的有出色能力和富有責任感的同學,他們兢兢業業的服務同學管理班級,他們勤勤懇懇默默無聞的為班級貢獻了他們的`汗水和努力,他們是班級的引領者。作為一個有責任心的班委,做好考勤工作,確認每一個缺席的同學都有不出席理由是他們的職責,而我,一個做出了令人發指的行為的拖班級后腿的學生,沒有對自己的早退行為做出任何解釋,讓班委替我承擔了如此重大的責任,此為第二大錯。我愧對于班委的無私奉獻,愧對于他們的勤奮拼搏,和他們相比,更加反襯出我的愚昧無知,無組織無紀律。
此致
敬禮
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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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
今天,我為了深刻理解挪用公款這種不良行為,以及不再挪用公款的決心,寫下了內疚和懊悔的書。
我對這次犯的錯誤感到羞愧,我真的不應該挪用公款,我不應該違反公司的規定,我作為黨員應該完全遵從黨的規章制度和公司的規定,這次不太重視這些問題和問題的嚴重性。對不起,希望公司能原諒我的錯誤,這次的后悔真的很深。
我希望公司能相信我后悔的心。
我相信公司看到我的態度,也知道我對這次事件有很深的后悔態度。我這樣重視這次事件,希望公司原諒我的錯誤,保證今后不會挪用公款。
所以我寫檢討也是為了讓我深刻認識到這一點。
其次,我挪用公款也是對工作不尊重的表現。中國是禮儀之邦,自古以來就講究誠信,是傳統的美德,過去我一直忽略它。除了水平,不僅是職場,誰都應該是這樣。作為黨員,受教育的人,這種表現明顯不符合社會對我的要求。
再次,我的行為在職場同事之間產生了不良影響,破壞了職場形象。同事之間應該互相學習,互相促進,紀律好,我的表現給同事們帶來了壞事,不利于職場建設。與此同時,它也對單位形象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我應該維護它而不是摧毀它!對于這件事,我深刻反省了嚴重的結果
1、在同事之間造成不良影響,因為我挪用公款,可能會影響單位的紀律性,這其實也是對黨和單位不負責任的行為。
2.影響個人綜合水平的提高,大大降低自己的責任感?,F在錯了,我很懊悔,深深地討論了自己的錯誤。
3、思想意識不高,對錯誤的認識不足,想象一下當時我認識到這件事的嚴重性,就不會發生錯誤。所有的問題都歸咎于我能夠達到黨員應有的認識問題水平,能夠回報職場,我越來越清楚地感受到自己犯的錯誤的嚴重性。因此,我一定會在今后的時間更加嚴格地要求自己,認真完成工作,決不挪用公款,使自己的言行符合黨員。
作為挪用公款的人,我認為有必要對我的行為進行討論,所以根據公司的要求進行保證質量的討論書。深入整理自己錯誤的根源,認識到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
希望職場在我認識深刻,平時的表現也很好,從輕處理開始,請珍惜我職場的領導繼續監督,改正缺點,取得更大的進步。
今后我一定會努力工作,積極為職場做出貢獻,給職場帶來光輝!請黨和職場領導相信我!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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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系電站站長,1995年至1998年間先后十多次向站財務借錢,并出具欠條。所借款項累計達八萬余元,全部用于自己經營的磚瓦生意,至案發時一直沒有歸還。????辦案人員對王某的行為如何定性有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僅僅是民事違法行為。作為單位成員,任何人都可以向單位借錢,實際生活中這種現象普遍存在。王某以個人的名義向站財務借錢,在情理上是可以理解的,在法律上是應當允許的。本案中王某向站財務出具借條,即與電站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王某是債務人,電站是債權人。王某基于此種法律關系從電站取得的款項是合法的。這部分款項是王某依合法有效的民事行為取得的,已屬于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將這部分財產用于何處是王某的權利。王某遲遲不歸還單位借款僅僅違反了民事法律,侵犯了電站的債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王某能夠屢次“借”到單位的公款,是一種利用職務之便的行為。這種行為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借用行為具有本質區別。一般說單位成員借用公款是出于家庭經濟困難,用于日常生活消費或者是為了從事某項公務活動,如出差等。但是王某借用的公款卻全部用于營利性活動,具有利用公款為自己謀利的目的。王某一直未將所借款項歸還單位,使得這部分公共財產一直處于失控狀態,侵犯了國家財產的所有權,已不屬一般的侵犯單位債權的民事違法行為。綜上所述,王某的行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應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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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人:廖豐,男,31歲,江蘇省泰興市人,原系江蘇省證券公司鹽城業務部委托柜業務員。1994年3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豐在江蘇省證券公司鹽城業務部委托柜工作期間,于1993年11月至1994年2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只花了60元人民幣,便以股民周義風的名字開設811資金帳戶和編造假名字“潘靜華”開設898資金帳戶。廖豐先后13次采用透支的手段,共計挪用公款207893.46元,用于個人炒股進行營利活動。案發前歸還27935元,案發后退還全部贓款。1994年3月2日,廖豐向本單位領導揭發了唐建飚、尹明成、袁成、許政翔等人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
????「審判」
????江蘇省鹽城市城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認為:(1)被告人廖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買賣股票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2)被告人挪用公款購買的股票仍由證券公司保管控制,證券公司可依職權進行強制性平倉,以彌補被挪用的資金。也就是說,被告人的行為是一種有限制的挪用,并沒有使受害人對被挪用資金完全喪失控制,因而它與一般的挪用公款犯罪行為相比,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3)被告人在案發后能向單位領導檢舉揭發他人的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參照刑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4)案發后被告人的認罪態度較好,贓款已全部退還,未造成經濟損失,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宣告緩刑。該院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1994年10月8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被告人廖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零六個月。
????宣判后,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未提出抗訴。
????「評析」
????一、證券從業人員透支炒股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依法嚴懲。所謂透支炒股,是指證券商代理客戶購買股票時,允許客戶以超過自有資金以上金額購買股票的一種交易行為,其實質屬于信用交易行為。透支炒股加重了投機行為,引起公有財產損失,是造成股市暴漲暴跌的不穩定因素。而證券從業人員透支炒股比一般股民透支炒股的危害性更大,主要表現在:(1)投機的程度大。證券從業人員可以利用職務之便,只需開設一個資金帳戶便可大量透支。本案被告人開設兩個資金帳戶,只花了60元人民幣,而透支購買股票的金額竟達20余萬元。(2)危害的程度深。證券從業人員比股民更快更多地掌握股票交易的信息,因而在無需直接投入資金的情況下大量炒買炒賣股票,引起股票行情的暴漲或暴跌,從中獲取暴利。這種行為擾亂了證券市場正常的經營秩序,進而擾亂社會主義金融市場秩序,誘發通貨膨脹。正因為證券從業人員透支炒股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各國法律都明確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二、證券從業人員透支炒股符合挪用公款罪的特征。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它有三個基本特征:一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二是挪用公款的行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三是挪用公款必須以歸還為前提。從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來看,被告人挪用了眾多股民在該證券公司的現金儲備,依照刑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這些現金儲備應屬于公共財產。他利用職務之便開設資金帳戶而成為“股民”,其目的是“借本”炒股,還本獲利。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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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XX領導:
首先,我懷著愧疚和懊悔的心情鄭重地向的領導說聲:對不起!這幾天,通過領導的批評教育和深刻的自我反省,我對自己領導下的XXXXX擅自外出旅游有了清醒的認識,使得自己歷年來勤勤勉勉的工作態度出現了污點,讓關心XXXXX發展的領導操心擔憂和牽掛。對此,我深感愧疚和悔恨,對自己的政治意識的疏忽和不嚴密做出深刻檢討,并深層次上分析原因,明確今后的努力和方向。
下面,就錯誤發生的根源、具體表現,造成的影響等方面做一次深刻的檢討。
一、事情的發生及經過
近期以來,XXXXX團隊努力進取,XX各項業務在穩健、有序、健康地發展。為了豐富員工的生活,激勵和提高員工的工作熱情和士氣,XX辦公室在X月X日呈上一份關于外出旅游的方案。
因為早在之前的幾年里,XX員工在會議中或者私下里多次提出渴望外出旅游的期盼??紤]XX全體員工近年來立足崗位兢兢業業、任勞任怨,為XX的發展作出了積極而富有成效的貢獻,同時也考慮到旅游能讓辛勤工作的每位員工在外出游行中尋找快樂、增長見識,放松緊張的神經,增強XX的凝聚力和員工間的團隊精神,我在欠缺考慮的
情況下便簽字同意了。
然而,在未經得同意和報備的情況下,XXXXX便根據辦公室的方案日程安排于X月X日和X月X日分兩批前往福建旅行,并分別在X月X日和X月X日相繼歸來上班。
二、犯下的錯誤及影響
1、欠缺考慮,缺乏紀律意識。作為XX的負責人,沒有對整個該事件進行細致和全盤考慮,沒有從全局觀念出發考慮問題,只單純地從員工私心來考慮。更為嚴重的是,組織紀律意識淡薄,在外出旅游之前沒有認真貫徹落實的《外出管理制度》,沒有嚴格履行外出請假和報備手續,是我組織紀律觀念淡薄的體現。有可能造成的后果就是其他部門的'效仿,對LLLLL的《外出管理制度》是一種破壞。而一個企業和團隊能夠長久生存,其最重要的維系力就是制度和紀律。制度是企業運營的保障,沒有好制度的組織和團隊,就像是一支沒有紀律的軍隊,是沒有戰斗力。作為XX負責人,身上更加肩負著制度化建設的責任,更應該帶頭去遵守下發的外出紀律管理要求。
2、心腸太軟,缺乏競爭意識。有人說,“軟心腸”能釋出善意,傳出愛心,奏出和諧。作為XX負責人,本意是想通過此次集體旅游得到員工的尊重和擁戴,能夠激發、影響員工的潛能和熱情,“點醒”沉睡中的員工,最大限度地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但是我忽略了我們的各項管理
制度和手段都應以規章為前提。
3、粗心大意,缺乏及時上報意識。尊重領導,服務客戶,團結集體,這是每一個單位能夠又好又快發展的基礎。XXOO是一艘船,行長是船長,遵規守紀才能讓這艘船在風浪中平穩快速地航行。在沒有及時向上報旅行方案的前提下就擅自外出,這種態度是不負責任的做法,也是非常嚴重的錯誤行為,給不良之風起了頭,這是對領導不尊重也是對XXOO員工不負責任的的行為,這更是我要檢討和反省的地方。
4、想法單純,缺乏危機感。由于此次旅游出行考慮時過于單純,對擅自出行所造成的后果考慮的不全面,不充分,沒有及時向申請和報備,讓領導為我們擔憂和牽掛,對此我表示萬分歉意和愧疚。
三、上述錯誤的分析和反省
通過領導的批評教育,我對自己的思想意識,工作方法等方面進行了系統梳理并認真反省,主要有一下幾點認識:
1、認識到自己處理問題上考慮過于簡單。今后做任何決定都要從大局出發,在考慮和處理事情上要做到全面和細致,周詳考慮不再輕易為之。
2、認識到自己在工作上對規章制度的遵守有待進一步提高。此次擅自外出旅行,造成了不良之風的起頭,今后要以這件事為教訓,吸取經驗教訓,做好“有事先報告”,從而提高自我的思想意思,強化責任意識。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這次,我犯了擅自組織外出旅游的錯誤,我深深懊悔不已,我會將此次事件作為一面鏡子時時檢點自己、批評自己、教育自己,自覺接受的監督。我要知羞而警醒,知羞而奮進,化羞恥為動力,努力工作,加強自律。
對于一次錯誤,我還將進一步深入總結,深刻反省,以誠懇的態度承認自己的錯誤,積極改正,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強學習和改進。不斷提高領導工作業務能力;不斷提高自己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不斷改進工作方式方法,以此推進XX各項業務穩步、快速增長。
最后,我愿意接受領導給我的任何教育和批評,并在此懇請領導的原諒、幫助和教育,使我改正錯誤,為XXXXX增長效益、拓寬業務上新臺階做出自己應盡的貢獻! 此致
敬禮
檢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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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空看我寫的檢討書!
我不想再為自己的錯誤找任何借口,那只能讓我更加慚愧。這份檢討書,向您表示我對這種錯誤行為的深痛惡絕,我下定決心,不再犯類似錯誤。其時,領導反復教導言猶在耳,嚴肅認真的表情猶在眼前,我深為震撼,也已經深刻認識到此事的重要性,于是我一再告訴自己要把此事當成頭等大事來抓,不能辜負領導和同事對我的一片苦心。自己并沒有好好的去考慮我現在的責任,造成了工作的失誤。
通過這件事,我感到雖然是一件偶然發生的事情,但同時也是長期以來對自己放松了要求,工作做風渙散的必然結果。經過幾天的反思,我對自己這些年的工作成長經歷進行了詳細回憶和分析。由于工作逐漸走上了軌道,而自己對公司的一切也比較熟悉了,尤其是領導對我的關懷和幫助使我感到溫暖的同時,也慢慢開始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反而認為自己已經做得很好了。因此,這次發生挪用公款的事使我不僅感到是自己的恥辱,更為重要的是我感到對不起領導對我的信任,愧對領導的關心。
如今,大錯既成,我深深懊悔不已,深刻檢討。本人思想中的致命錯誤有以下幾點:
思想覺悟不高,對重要事項認識嚴重不足。就算是有認識,也沒能在行動上真正實行起來。
思想覺悟不高的根本原因是因為本人對他人不尊重。對待工作的思想觀念不夠深刻、不夠負責,沒有認識到現在找一份合適的工作是多么的難得。
我決定做出如下整改:
1、對自己思想上的錯誤根源進行深挖細找,并認清其可能造成的嚴重后果。
2、認真克服生活懶散、粗心大意的缺點,努力將工作做好,以優秀的表現來彌補我的過錯。
3、經常和同事加強溝通,保證不再出現類似錯誤。
此外,我也看到了這件事的惡劣影響,同時,如果在我們這個集體中形成了這種目無組織紀律觀念,不良風氣、不文明表現,我們工作的提高將無從談起,服務也只是紙上談兵。因此,這件事的后果是嚴重的,影響是惡劣的。
短短幾百字,不能表述我對自己的譴責;更多的責罵,深藏在我的心里。盼望領導能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如果公司能給我改過的機會,我會化悔恨為力量,我絕不在同一地方摔倒,以后我要努力工作,認真負責,爭取為公司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所以,我要感謝領導讓我寫了這份檢查,是領導讓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給了我改過的機會。說真心話,在公司上班認識很多同事,真的很開心很愉悅!
在這件事中,我還感到,自己在工作責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這充分說明,我從思想上沒有把工作的方式方法重視起來,這也說明,我對自己的工作沒有足夠的責任心,也沒有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也沒給自己注入走上新臺階的思想動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過且過,混日子的應付思想?,F在,我深深感到,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傾向,也是一個極其不好的苗頭,如果不是領導及時發現,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繼續放縱和發展,那么,后果是極其嚴重的,甚至都無法想象會發生怎樣的工作失誤。
因此,通過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時,我也感到了幸運,感到了自己覺醒的及時,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長道路上,無疑是一次關鍵的轉折。在此,我向領導做出檢討的同時,也向你們表示發自內心的感謝。發生這件事后,我知道無論怎樣都不足以彌補自己的過錯。因此,無論領導怎樣從嚴從重處分我,我都不會有任何意見。同時,我請求領導再給我一次機會,使我可以通過自己的行動來表示自己的覺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來為公司做出積極的貢獻,請領導相信我。
檢討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 挪用公款檢討書 ?
尊敬的領導:
您好!
由于我沒有關注開會消息的緣故以至于出現了遲到的狀況,不得不說當發現周圍同事的身影不見以后才反應過來未免有些太后知后覺了,重要的是這種不關注消息的做法本就是對領導不尊重的表現,畢竟身為企業員工便應當明白關注領導通知是多么重要的事情,我在感到慚愧的同時也深刻檢討了開會遲到的問題。
首先我得反思造成開會遲到的原因并牢記這方面的教訓,一方面我在平時的工作中很少關注群聊的消息以至于經常錯過重要的通知,其實我在以往的工作中便因此吃過虧卻沒能將其牢記在心,直到這次因為遲到被領導批評以后在意識到自己屢教不改的行為是多么嚴重,另一方面則是缺乏與同事間的溝通以至于沒能得知需要開會的事情,但凡對周圍環境有著一定的關注程度都應該明白同事們都離開工位自然是有著重要的事情,僅自己一人傻傻地在工位上進行工作自然得意識到這方面的不妥之處。
其次我得意識到開會遲到的惡劣影響并盡快將其改正,畢竟因為自己的遲到導致領導同事們不得不花費更多的時間進行等待是得不償失的,這種因為個人問題導致集體利益受損的事情也是令人倍感慚愧的,即便是領導直接開會也會因為自己的中途加入而被打斷,可想而知自己這種不在乎集體利益的做法若是被人效仿將會造成多么嚴重的后果,所幸的是領導的批評讓自己和同事們都意識到開會遲到不會迎來好結果,而且需要接受的懲罰也能夠讓我深刻體會到開會遲到的錯誤之處。
最后我得改正自身的不足并確保不會再吃到,這次遲到狀況的出現在于自身對領導發布通知的不重視,在認清自身問題以后自然會從這方面著手從而改正自身的不足,畢竟在同樣的問題上吃虧只會顯得自己十分愚蠢自然要予以重視,而且職場競爭本就十分激烈又怎能因為遲到的狀況使得自己的職業生涯存在污點,總之我會對自己遲到的問題進行道歉并積極承擔相應的后果,至少在體會過遲到的滋味以后自然會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重視這類問題。
因為自身的疏忽導致沒能及時感到會議室本就是需要被批評的事情,所以我得珍惜這次改錯的機會并將精力都放在今后的工作之中,我會努力做好自身的工作從而彌補開會遲到造成的損失,而且我也會盡快消除這方面的負面影響并為公司的發展而努力工作,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夠通過自制力的提升從而徹底避免遲到狀況的發生。
此致
敬禮!
檢討人:xxx
20xx年x月x日
? 挪用公款檢討書 ?
挪用公款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的一種職務犯罪,又是刑法適用中的一個熱點問題。圍繞該罪,相關司法解釋層出不窮。繼98年最高院頒布“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后,隨后出臺的有2001年最高院“關于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問題的解釋”、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384條第一款的解釋”。圍繞司法解釋的內容,司法實踐中產生了新的爭議和困惑,下面談談個人的幾點淺見:一、如何認定挪用公款不退還的性質
不退還的情形包括:1、主觀上不想還,客觀上無能力還而未還;2、主觀上不想還,客觀上有能力還而未還;3、主觀上想還,客觀上無能力還而未還。刑法第384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睂Υ颂帯安煌诉€”的含義,法律并無明確規定。本著遵循定罪的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依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構成理論,此處含義應理解為第三種情形。當然,對行為人主觀上的這種想還,不能片面地理解為一種態度表示,其應是建立在一定基礎之上的。首先,行為人主觀上想歸還;其次,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歸還的行動表示,且經查證屬實。對不退還的第一、二種情形,應以貪污罪論處,屬轉化犯的一種。挪用公款時,行為人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權和使用權,挪用后不想還,此時行為人的犯罪故意發生了變化,侵犯了公款的所有權,便轉化成了貪污。司法實踐中,這種情況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1、挪用初有歸還之意,但后來產生了“被發覺就歸還,不發覺就不歸還”的僥幸心理或者看時間長了沒有發覺而產生不想還的思想。這種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是貫穿于挪用公款行為的始終,而是在挪用公款行為實施過程中產生的,但這種行為的演變,在其特征上符合了貪污罪的犯罪構成。2、行為人將挪用的公款用于揮霍、賭博或風險投資,致使公款不能歸還。對于不能歸還的這種結果,行為人起初是明知可能發生的,但抱著“能還就還,不能還就不還”的放任態度,主觀上具有間接故意,其實質仍屬貪污,即公款的所有權被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故意非法占為私有。
二、如何看待以單位名義挪用公款
以單位名義將公款挪用給他人使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典型的有,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是經過單位領導層集體討論通過的,而且將公款挪出的目的是為單位謀利。對于這種情況,是否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呢?追本溯原,刑法設立挪用公款罪的立法宗旨,目的在于懲治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款挪作私用。挪用公款罪是自然人犯罪,沒有單位犯罪的規定,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為單位利益在經集體討論后,挪出公款的行為屬于單位與單位、單位與個人之間的拆借行為,不能構成挪用公款罪,其違反的是相關金融管理法規,是一種財經違紀行為。如果單位負責人個人決定將公款挪出不是為單位利益,且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384條第一款的解釋:“……,(三)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則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對該負責人定罪處罰。
三、如何看待挪用公款給單位
這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挪用公款給私營企業。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基本特征之一。根據98年最高院《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此處將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一律視為個人,而不論其經營方式,不論其是否屬于單位的性質,規定較為含糊。99年憲法修正案對私營經濟重新作了定位,實現了具備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公司與國有、集體性質的企業、公司平等的法律地位。與此相適應,2001年最高院《解釋》作出了重新調整,其中第一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個人名義將公款借給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伙企業使用的,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可見,只有將公款挪用或通過借貸等形式給不具有法人的私營企業、公司使用,才屬于挪用公款罪的范疇,而將公款非法提供給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公司使用,則不屬于本罪調整。
第二種情況是挪用公款給“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企業使用,是否屬于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在我國當前的企業所有制性質轉軌時期,不少企業存在著“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狀況,即企業的營業執照仍標明集體所有制性質,實際為個體所有,責、權、利均由個人承擔,確定這類企業的性質,涉及到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認定問題。根據98年最高院《解釋》,關鍵在于“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企業能否認定為私有公司、私有企業?司法實踐中,對于企業所有制性質不明的,司法機關不宜自行確定,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新核定。在重新核定前,在企業所有制性質不明的情況下,對發生在其中的挪用公款行為,不能按挪用公款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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