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訴培訓總結|控告申訴培訓總結(熱門十八篇)
發表時間:2022-12-14控告申訴培訓總結(熱門十八篇)。
【1】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我項目已于xxxx年5月12日接到貴單位關于《太原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來文,經過公司領導班子與項目成員共同討論決定對該文件相關處罰內容做出以下申訴:
一、我公司于xxxx年11月7日接手本工程,關于xxxx年11月7日前該工程手續未齊事項并不知情。
二、作為本工程的施工單位,自從xxxx年11月7日入場至今,由于該工程手續未全一直處于停工狀態,我公司并沒有在無手續的情況下繼續施工。
三、貴單位文頭所寫處罰來由為:xxxx年4月18日在未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施工。該違規情況是由太原建工集團公司造成的,與我單位并無任何關聯。
四、由太原建工集團公司管理不完善造成的違規處罰不應由我公司承擔,我公司并未違規。而且該單位手續未全進行施工造成的惡略影響,還會使我單位“青年文明號”企業的形象受損。
盼貴單位能夠采納我公司的申訴,我公司會積極配合太原市城鄉管理行政執法局的工作及調查,貴單位所指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我單位也會在最短的時間內補齊,并保證手續未齊之前絕不施工。
【2】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人:吳,男,x年2月14日,身份證號碼:,職業為汽車駕駛員,住xx市客運有限公司宿舍,聯系電話:137234(代理人)。
被訴人:xx市客運有限公司,地址:xx市皇崗北路車管所東側**公司綜合大樓,電話:。 法定代表人:鄭 公司董事長
請求事項:
依法裁決如下:
一、 解除申訴人與被訴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5868元;
三、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就業補助金23472元;
四、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停工留薪期間減少的工作待遇(工資等)24000元;
五、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被克扣工傷待遇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
六、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因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5868元;
七、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治療期間的護理費7500元;
八、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3000元;
九、 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222元; (以上共計86930元)
十、 被訴人承擔仲裁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于x年10月入職被訴人處,從事客車駕駛員工作,曾與被訴人簽訂了勞動合同。x年6月24日,申訴人在珠江中沙河路段因日常工作受傷,醫院診斷為 腦損傷、右下肢多處骨折、胸腹外傷,xx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該次損傷為工傷,并經xx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申訴人構成九級傷殘。申訴人在停工留薪期間和治療期間的工資待遇以及護理費、伙食補助費等工傷待遇,被訴人均未依照規定支付,且被訴人未按申訴人的工資基數投保工傷險,導致申訴人從社保部門少獲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訴人現依法提出申訴,請予裁處!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吳
x年7月17日
相關知識
勞動仲裁的以下7種風險,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注意避免。
1、仲裁請求不當的風險。當事人申請仲裁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和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受理范圍的請求事項,反之除要負擔相應的仲裁費用外,對其不當的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將不予支持。
2、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
3、逾期改變仲裁請求的風險。當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應當在勞動仲裁委員會指定或許可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時限的,仲裁委將不予受理。
4、不按時出庭的風險。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作缺席裁決。
5、舉證不能的風險。沒有證據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不按時交納仲裁費用的風險。當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應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若確有困難無力交納仲裁費用的,當事人可以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部門的證明,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其費用的緩、減、免交。申訴人無故不按規定預交案件受理費、處理費的,按自動放棄申訴處理。
7、不當行為的風險。當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張應當實事求是,向仲裁委提交的證據,應為原件或原物或經仲裁委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復制品。當事人不得虛假陳述,不得作偽證,否則將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3】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一、為了保障教師依法行使申訴的權利,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保障、監督學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本校教職員工(以下稱申訴人)對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訴:
(一)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二)不服學?;蚱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三)對學校重大利益分配認為不合理的。
三、學校設應訴委員會。應訴委員會主任:芮茵;應訴委員會委員:各工會組長。
四、申訴人對本辦法第二條情形屬于情況較輕而提出的申訴,由各工會委員按照各自權限受理并上報應訴委員會;受理申訴委員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15日內進行處理。
五、申訴人對本辦法第二條情形屬于情況較嚴重而提出的申訴,直接由應訴委員會受理,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理。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日。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攔、壓制教師依法進行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陷害。
七、申訴人應當依法據實提出申訴,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證誣陷他人。
八、申訴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提出申訴,應訴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九、申訴程序。申訴人可以書面提出申訴,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書面提出申訴的,向應訴委員會提交的口頭提出申請的,應訴委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一)提出申訴,申訴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其他相關情況。
(二)對申斥的受理應訴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對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2、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
3、對于申訴未說明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三)對申訴人的處理,應訴委員會對受理人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分別如下處理決定:
1、學?;蚱渌逃龣C構管理行為符合法寶權限和程序,運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2、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人,決定限期改正;
法規和規章制度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運用部分;
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中層代表進行聽證,從而做出決定。
十一、應訴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十二、申訴人在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應訴委員會的正式處理決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
十三、申訴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澄清事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故意制造假證、誣陷他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十四、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4】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上):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會到村民小組。地址到村。
法定代表人:李,組長(村長)。
被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市xx街道文明路10號。
法定代表人:,市長。
原審、上訴審第三人:xx市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地址:xx市路苑203號。
法定代表人、董事總經理。
申訴人因土地權屬行政登記糾紛一案,不服湛江市霞山區人民法院x年1月6日作出的()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于x年1月16日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依法撤銷霞山區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及撤銷被上訴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字[]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該證項下的土地權屬上訴人。而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上訴人曾于x年3月1日,提出《關于請求對原案號()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上訴案延期審理的申請》,向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延期審理,(附該申請于后)。當場得到主審法官的允許。但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未經傳召上訴人到庭,便于x年3月23日,以[]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程序違法。申訴人因此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x年3月23日[]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特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事項:
一、撤銷霞山區人民法院()霞行初字第23號行政判決書;
二、撤銷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湛中法行終字第46號行政判決書;
三、撤銷被申訴人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字()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判決該證項下的土地權屬申訴人。
四、被申訴人承擔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及其他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法錯誤、程序違法、依法應撤銷。
一、一、二審判決對第三人非法受讓上景公司的土地使用權事實,沒有查明。上景公司取得出讓土地后(姑且不評判該出讓是否合法),未符合轉讓條件,將之轉讓給第三人,是無效的。本案第三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來源是不合法的。
原審稱:“x年1月13日,被申訴人向上景公司核發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同年1月15日上景公司將土地轉讓給第三人,轉讓金500萬元,同年1月20日,雙方辦理土地變更登記(判決書第7頁第五行至十五行),這是正確的?!边@正確的事實凸顯了原審對下列行為的非法性沒有查明:1、爭議土地全部種有林木,該林木是由申訴人種植管護(系爭土地自申訴人村民世居以來連續不間斷耕種收益至x年6月份)。上景公司既沒有取得土地,更沒有對土地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城市房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景公司不符合轉讓該宗地的轉讓條件,第三人受讓該宗地是不受保護的,不能辦理變更國土使用權至其名下。2、從時間節點和轉讓價款上,表明炒賣土地行為(國土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取得出讓土地沒作任何投入即轉讓牟利屬炒賣),是違法行為。顯然,一、二審法院認為“上景公司對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轉讓權的,與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也是有效的”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二、一、二審認為“基公司與上景公司共同向xx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上述土地的變更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提交了相關的資料,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判決書第8頁倒數第8至11行),該認為與事實相悖,沒有理據。
《土地登記法》第九條規定申請登記應當提交七項材料,其中第五項: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第三人和上景公司明知地上的林木是申訴人的,故意隱瞞。何談資料齊全,何談符合法定形式(有關資料特別是被申訴人的調查表、審批表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和內容,我方律師在庭上和代理詞中已指出,不再贅述)。
三、原審認為“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故對土地征用及補償是否違法的請求不予支持”這是錯誤的。二審則認為“原審法院在行判中直接確認基公司在涉案土地的民事轉讓行為中屬善意取得不當,應予糾正。(二審判決書第7頁倒數第二行至第一行及第8頁第一行)。
在民法上,第三人不是善意行為。善意,須符合兩個要體;無過錯和支付相應的對價。500萬元價款受讓近50畝商位用途的土地使用權,是否合理是否為相應的對價,在此不予評判。但,顯然的是,第三人不僅存在過錯行為,而且是與上景公司非法轉讓土地行為。第三人明知系爭土地種有林木,且該林地不是上景公司的,明知該地屬于申訴人所有(明知該地存在權屬爭議),明知該地的權屬、地上附著物現狀和土地開發條件不符合轉讓的法定條件,而仍與上景公司非法轉讓,不是善意取得。
請申訴審重注:被申訴人的25號文足以表明未依法足額采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依法就不應予登記。
在行政法上,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依法進行,應按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有關政策實施行政行為。而對土地管理,更為嚴格征地涉及農民命根子,須嚴格依法進行,不存在善意保護(何況不是善意)。全國人大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無論以何種形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其再轉讓的行為都是非法轉讓土地,不受保護。
四、被申訴人核發的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下稱國土證),對土地來源的違法性,沒有查清。系爭土地,不管是最初的x年2月3日的《征用土地協議書》,或x年1月5日的《征用土地協議書》,以至第三人受讓的行為等,征地行為及其后的轉讓行為,都是非法的。
1、被申訴人(前身名xx縣人民政府), x年2月3日統征申訴人所有的49.27畝耕地,屬非法行為,因此沒有實際履行。
被申訴人x年6月16日《關于征用到村49.27畝土地遺留問題補償方案的決定》(吳府[]25號)(下稱25號文)稱x年1月5日,根據縣規劃部門的安排,由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分別與到村在原總征用土地協議書的基礎上,又分別補充簽訂十七份《征用土地協議書》,并報xx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這是極不真實的,是違法的。
所謂“原總征用土地協議書”,即征用49.27畝耕地的總征用協議,由塘尾區村鎮建設辦和塘尾鄉到村于x年2月3日簽訂。該協議無到村印章,無責任人簽名,簽訂時對征地方位、四至、面積、補償單價、總價及支付方式都無約定,是空白的(事后偽造補簽,無效)。協議從簽約主體、到協議內容,及簽約程序、審批程序(第3條約定遵守政府批復,但自始至終都沒獲得政府批復)。此次的征地行為,不管是依據當時的《國家建設用地條例》(x年5月14日起施行,至x年1月1日被廢止),還是x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現行的法律法規,該協議沒有生效。
最重要的是,x年2月3日的《征用土地協議書》沒有履行。沒有將協議送交審批機關審核,沒有上報縣政府正式批準,征地單位沒有支付分文費用,申訴人更沒有將地交付使用。特別是村民極力反對征地,地權屬申訴人所有。
2、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征地協議違法。(1)x年10月5日,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在同一天與“申訴人”簽訂的《征用土地協議書》,不是申訴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書無村集體組織的印章,其中簽字的:“吳土興、天禎禮、康 瑞、康盛章”,實質是吳土興和康 瑞兩人冒該兩人簽了他人名字,是虛假行為。(2)簽字的吳土興是在時任塘尾鎮委書記王旭的誤導下,以及王旭等人推毀其在建房屋的欺壓下,違背自己的意志不得已才簽字的。(3)村民成員和村民小組事前、事后均不認可吳土興、康 瑞的行為,且強烈反對征地(被申訴人也沒實際進行征地)。(4)被申訴人先是在一個統證耕地49.27畝的“總征用土地協議書”基礎上,又分別簽訂十七份《征用土地協議書》,無論是前者或是后者,都是違法的。這印證兩個違法事實;一是將征地化整為零,規避征用耕地的審批權限,違反《國土管理法》(x年,下同)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是越權行為,也屬欺騙組織審批行為,二是用途違法,《國土法》第二條規定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進行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才可以征地,而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征地行為,沒有經過政府規劃和批準,是沒有效力的行為。
3、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的征地協議,沒有實際履行。十七個單位既沒有支付土地補償費用,申訴人更沒有將土地交付征地單位。系爭地一直由申訴人村民連續不斷耕種管護使用收益。在取消農業稅前,申訴人一直按系爭地畝數交稅。系爭地由村民收益到x年6月份,《廣東省商品林采伐許可證》(No.10102099)是鐵證。
根據《國土法》第四十三條“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有土地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钡谒氖藯l規定“無權批準征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占用土地的,批準文件無效”??梢姡禒幍匾婪▽儆谏暝V人所有。
五、被申訴人將權屬申訴人的49.27畝土地使用權劃撥給xx縣工貿實業發展公司(下稱工貿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使用,是違法的,嚴重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被申訴人明知征地手續沒有依法辦理,諸多遺留問題沒有處理,仍然強行劃撥,是無效的。
1、被申訴人將地劃撥給工貿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使用,適用法律錯誤。
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征地協議,既無合法性,又沒有實際履行,土地使用權為申訴人擁有,所有權亦為申訴人,縣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對系爭地沒有使用權,沒有任何權利,不存在政府收回使用權。而且該地一如既往由申訴人耕種,不存在“閑置三年多”。退一步,即使收回,根據法律政策規定“該幅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回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何況,該地并不閑置,一直由申訴人村民耕種,政府收取農業稅。可見,被申訴人收回地、安排給工貿公司,是極端錯誤的。
另外,被申訴人作出《關于收回工商局等十七個單位到村后背嶺大坡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吳府[]73號)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x年5月19日施行)已施行,根據條例規定,xx縣工貿實業發展公司及其下屬單位不屬于劃撥用地主體。
2、被申訴人作出73號文,程序違法。
從73號文內容即確認,系爭地被征用僅是xx縣國土局非法批復,沒有xx縣政府和湛江市政府依法批準,被申訴人就應當知道征地行為違法、無效;從文件內容對征地款的處理,即明知征地協議沒有實際履行,土地權屬仍為申訴人擁有。因此,被申訴人對地權的收回及處理,依法應告知申訴人,由申訴人行使相應的權利。但被申訴人沒有這樣做,既違反行政程序,又剝奪了申訴人的合法權利。
六、被申訴人非法將權屬于申訴人的集體所有耕地49.27畝,強行劃撥給工貿公司,工貿公司未經國土部門批準,擅自以劃撥土地抵債給工商銀行,是違法的。
姑且不論工貿公司對49.27畝土地權屬來源的非法性。單評判其未經有權機關批準擅自以劃撥地抵債的非法行為,就可決定該宗地后續轉讓行為及變更登記的違法性。
1、抵債行為發生在x年10月18日,甲方工貿公司與乙方工商銀行xx市支行(下稱工行)簽訂《以場抵債協議書》,約定甲方將“完全屬于甲方所有的”,“甲方轉讓32.913平方米的地皮所有權、使用權、處理權全部轉讓給乙方”,這一約定違背了該地屬于申訴人村集體所有(退一步說屬于國家所有,絕不會屬甲方所有)和土地所有權不能轉讓的規定,該協議是無效的。
2、根據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工貿公司以劃撥地抵債的轉讓行為,既無國土部門批準,更無政府審批,是非法的。
3、國務院x年5月19日發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條規定要“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而本案、工貿公司非法取得的劃撥土地,是單純的土地使用權,無建筑物、附著物,未領土地使用證,更沒有獲得國土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以物抵債的轉讓行為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自始無效。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明確“破產企業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屬于破產財產?!薄捌髽I對其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無處分權”。可見,工貿公司無權將劃撥土地使用權(何況實質上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屬申訴人)抵債。
5、特別是,工貿公司與工商行明知該地有糾紛,明知該地的權屬仍歸申訴人擁有,在抵債協議書中約定“若糾紛無法解決,致使乙方無法對甲方轉讓的地皮進行使用和處理時,則作轉讓不成處理”。事實上,該地一直由申訴人耕種管護使用收益,也就是說,工貿公司和工商行的以地抵債轉讓協議沒有成立。
七、被申訴人x年核發的吳府國用()字第特8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認定事實不清,適法錯誤,程序違法,是無效的。
工商行x年12月4日申請登記,以《場地抵債協議書》為依據,而被申訴人在地籍調查表填寫土地權屬來源是處分抵押,該地根本就無抵押;在國土部門審批表中對“土地權屬界線是否清楚、有無爭議”填寫的“清楚無爭議”,是違背事實的。一直以來,該地權屬為申訴人所有,亦為申訴人實際管用、耕種。該表填寫無附著物,是無視地上農作物的客觀存在。x年12月4日界址調查時,無指界人在場亦無指界人簽名,卻由林明光在x年12月5日代簽名,發證機關xx市府無負責人簽章,仍由國土局張帝振蓋章,行政程序違法。
八、被申訴人給廣東上景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上景公司)所發的吳府國用()第00005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亦是無效的。
工商銀行非法從工貿公司取得所謂劃撥土地使用權,也不能“打包”將債權轉讓給華融公司,轉給上景公司。工商行、華融公司將劃撥地和債權捆綁轉讓,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劃撥土地不得擅自轉讓”禁止性規定的。另外,被申訴人給上景公司發證將土地權屬的“初始登記”當作“變更登記”,違反《土地登記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
九、被申訴人給第三人核發的吳府國用[]第00051號《國有土地使用證》認定事實錯誤,適法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
被申訴人核發系爭國土證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不清。在《土地登記申請書》的“調查附記”欄,無調查員簽字,更無調查意見,證明被申訴人對系爭地未有調查,對是否存在糾紛等重要問題沒有查明。在土地審批表“初審意見”欄,無直接調查單位公章;在“發證機關批準意見”欄,既無政府負責人簽章,也無具體意見。有關審批程序是違法的。
另外,第三人申請登記存在虛假行為,被申訴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錯誤。被申訴人在原審提供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證據15)是x年1月15日簽訂的,而在x年12月22日存在了完稅證明(證據14),而申請表(證據12)的賣方意見為x年12月24日簽署,審批表(證據12)于x年11月6日就交易鑒證,這些證據之間互相矛盾,必有假證。
十、系爭地登記時,第三人(包括其前手)未繳清土地有償使用費及其他費用,土地的權屬爭議未解決,依法不予登記。
由被申訴人的25號文和庭審中的證據表明,系爭地應確認自申訴人村民始居以來,世屬村民所有。若認為被申訴人地已征,則自征地以來,就對權屬發生爭議。村民一直反對征地,且連續不斷地耕種管護這塊土地,另外,若硬說已征地,則證地的有關費用未有支付或未付清。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稅的,……”因此,被申訴人發系爭證給第三人違法的,應予撤銷。
十一、一、二審沒有審理認定征地行為及其后的轉讓行為的違法性,既是認定事實錯誤,也是程序錯誤。
一、二審判決對申訴人提交的1至8證據,既沒認定又沒闡釋,違反程序;而對相關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沒有查明認定,顯為認定事實不清。
十二、一、二審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院關于執行<行訴法>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是錯誤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精神,對本案審理,應依法查明認定土地權屬來源的非法性,適用《行訴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最高院關于執行<行訴法>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綜上所述,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依法應予撤銷。懇請貴院依法支持申訴請求,保護農民集體的權益不受侵犯!還我們農民的一個公道。
此致
申請人:xx市xx街道塘尾居委會
到村民小組
法定代表人:李呈
x年五月十四日
【5】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人:王,女,漢族,x年8月16日生,xx省新村x村村民,住該村。
被訴人:朗,男,漢族,x年1月14日生,xx省新村x村村民,住該村。
請求事項:
一、依法認定被訴人雇傭申訴人的行為是非法用工行為;
二、被訴人賠償申訴人一次性賠償金161240元;
三、被訴人賠償申訴人安裝前肢假肢之輔助器具費用56000元;
四、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5000元;
五、被訴人支付拖欠工資521.8元;
六、因本申訴所必需的查詢費、鑒定費等由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
事實和理由:
被訴人系經營塑料桶板制品制造的個體工商戶,擁有制造塑料桶板制品的機器多臺,平時雇傭十余人進行生產。原告受雇于被告從事生產活動,工資形式為計件工資,月工資1000余元。x年3月13日晚11時許,申訴人在為被訴人從事制造塑料洗衣搓板工作中,不幸被機器壓傷右手及前臂。傷后,被訴人即將申訴人送往第一人民醫院治療,給予右前臂遠端截肢術,被訴人墊付了醫藥費。x年四月八日,經臨沂沂蒙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申訴人的損傷為五級傷殘,以后需要安裝假肢。
就申訴人傷殘賠償金數額和安裝假肢費用問題,申訴人多次和被訴人協商未果。x年5月19日,申訴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得知,被訴人經營期限自x年8月8日至x年8月7日。經營期限屆滿后至發生申訴人生產事故之日,被訴人未辦理新的生產經營營業執照。
綜合上述事實,申訴人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被訴人在無營業執照的情況下雇傭申訴人從事生產活動系非法用工行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條、《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承擔申訴人訴請的賠償責任。鑒于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現申訴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款、《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貴委提出本申訴,請予以支持。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王
x年五月二十二日
【6】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人(原審原告):馮xx,身份證號碼 xxxxxxxxx,男,xx年3月15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xx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干部,住xx市xx路xx號x棟,聯系電話xxxxxxxxx,
被申訴人: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住所地xx省xx市長江中路xx號
二審第三人:xx礦業(集團)工程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xx市三堤口。
申訴人因不服被申訴人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批準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x)合行初字第6號行政判決,現依法申訴。
申訴請求:
1、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x〕皖行終字第00016號行政判決,依法改判撤銷xx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勞社秘〔xxx〕2號《關于xxx等1206位同志退休的批復》中關于馮xx提前退休的決定。
2、一二審訴訟費用被申訴人承擔。
申訴人自xxx年11月參加工作至xxx年在工程處任材料員;xxx年—xxx年6月任材料主管,工作內容:市場采購,倉庫管理,定額消耗;xxx年6月—xxx年3月任工程處礦建三工區經營副主任,工作內容:分管經營,財務、供應、計劃、食堂、服務公司;xxx年3月—xxx年12月任工程處供應科副科長和供應支部書記,工作內容:負責全處的物資采購和供應及黨務工作;xxx年12月—xxx年5月在工程處物業管理處任總支副書記,工作內容:黨務工作、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xxx年5月—xxx年2月任楊莊項目部支部書記兼工會主席,工作內容:黨務,安全生產,工會工作;xxx年2月—xxx年8月,工作內容:工程處楊莊項目部宣布解散,搬到工程處后三樓招待所留守;xxx年8月—xxx年10月任工程處調度所所長,工作內容:整理辦公設施,打掃衛生,貫徹文件,上傳下達,精細化管理(4c2s),xxx年3月任工程處防汛辦公室主任,負責“三防“工作。xxx年3月離休。
二、被申訴人審批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且程序違法應當撤銷。
(一)申訴人從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從事井下崗位工作,認定申訴人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時間11個月明顯錯誤。
(1)認定馮xx自xxx年4月至xxx年10月在岱河礦從事掘進工,缺乏充足證據,不能成立。
原審法院認為檔案材料的效力大于證明,但同檔案材料中的職工崗位技能工資審批表工作簡歷部分明確多處記載馮xx18-27歲在工程處工作。記載相互矛盾,且在第三人對于申訴人是否在岱河礦上班無法確定向岱河礦求證時該礦出具了申訴人不在該礦工作證明,應當認定申訴人不在岱河礦工作,原審法院為何認定馮xx在岱河礦工作而不認定在工程處工作?顯然該認定缺乏依據,不能成立。而且,申訴人根本沒有從事過掘進工作。
(2)以申訴人執行的基本工資標準均為井下工資待遇,認定為井下崗位,繼而將井下工作視同特殊工種不能成立。
(3)認定申訴人xxx年6月至xxx年3月從事特殊工種缺乏依據。被訴人沒有提供任何法律規定井下副七崗(待遇)等于或者包含于特殊工種,那么如何依據井下副七崗待遇就是(井下高溫)特殊工種?
(4)認定申訴人xxx年5月至xxx年7月期間、xxx年8月至xxx年10月從事特殊工種(井下高溫)缺乏依據。沒有任何證明證明崗位系數3.0(待遇)就是井下正科。因為井上正科崗位系數也是3.0,同時馮xx離開崗位后崗位系數也是3.0,從這一點可以確定崗位系數只是計算工資待遇的依據,與其本人工作內容及工種無關。實際上自xxx年5月以來,申訴人根本沒有下過井,沒有享受過下井待遇,顯然不屬于從事井下高溫工作。
申訴人有新的證據證明xxx年10月至xxx年10月期間根本沒有在井下工作,即使按照申訴人享受下井津貼的時間也僅有八年零八個月,而且只是享有津貼,申訴人從事的是管理工作,有時下井看一下就上來,井下工人則不同,每天要在井下工作八小時,申訴人工作條件與工人明顯不同。
1、無申請即申批明顯違法。審批退休屬于行政審批行為,應當先有申請,再有審查及審查結果?!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凡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的各項補助費均由工人職員向勞動保險委員會申請領取,其程序規定如下:一、開始申請時,應當據實填寫申請書……;二、勞動保險委員會接到申請書,查對勞動保險登記卡片后,在申請書上批準應享受的勞動保險待遇及其計算標準……”顯然,法定程序應當是首先由其個人提出申請,然后社保部門再進行審批。沒有申請,且在申訴人明確要求不要審批其提前退休事項的情況下,被申訴人仍然自行其事,繼續審批,顯然是超越自已職權,濫用職權。
2、沒有依法審查明顯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8號《制止和糾正違反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通知》第二條第 (四)“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每年要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送特殊工種名錄、實際用工人數及在特殊工種崗位工作的人員名冊及其從事特殊工種的時間”、《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xxx]20號第八條:“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并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但是第三人并未提供其已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該規定報告登記特殊工種崗位人員情況。另外,xx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批準馮提前退休時并未依照該規定進行公示,顯然違法程序規定。
審批依據國務院國發[xxx]104號文件,附件二第一條第(二)項“從事井下……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才能55歲退休。首先,申訴人是干部,不適用于工人退休規定。其次,工人退休文件適用對象是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而且,申訴人根本未連續十年從事井下工作。《制止和糾正違反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第二條第 (四)“……按特殊工種退休條件辦理退休的職工,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申訴人從事管理工作,根本算不上從事井下崗位工作。
三、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根本沒有查明申訴人所從事工作是否屬于井下特殊工種,將享有下井津貼及工資系數直接視同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種明顯錯誤。
申訴人享有井下津貼數量較少,因為只是偶爾下井,并不是全年、累月享受,而井下工人則每天都在井下工作,其每天都享受井下待遇。其次,對于煤炭行業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種國家有明確規定,比如〔85〕煤勞生字第109號
(xxx年12月10日)《煤炭工業部關于煤炭工業企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的通知》、xxx年7月3日勞部發〔xxx〕120號《勞動部關于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勞社復[xxx]62號《關于煤礦井下作業提前退休工種問題的批復》勞社部發〔1999〕8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上述文件明確規定了提前退休的具體工種,對此參照,申訴人馮xx根本未從事特殊工種(井下高溫)工作一天。被申訴人至今沒有提供特殊工種目錄,根本無法比對,原審法院主觀認定申訴人從事過特殊工種顯然缺乏依據。
四、審批行為適用法律不當。
被申訴人適用《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錯誤。申訴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該文件第二條規定“從事井下、高溫工作,工齡連續十年”55歲應當退休,但申訴人沒有從事井下高溫工作,更沒有連續從事十年。
五、xx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行為存在明顯錯誤。
(一)法院沒有認定被申訴人程序違法顯然錯誤。
1、法院依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不當。首先,適用對象錯誤,申訴人是干部,不是工人。其次,適用該辦法第一條“從事井下……,連續工齡滿十年”,該條含義明確即連續從事井下工作十年,原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從井下工作累計滿10年零11個月,明顯認定與適用不符合。
2、二審法院適用“xx省革命委員會文件革發〔xxx〕40號《轉發省委組織部、省勞動局、人事局、民政局、衛生局、財政局、省總工會》附件二《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明顯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
首先,該附件不屬于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機關是xx省各行政部門,發布機關是革命委員會,既不是省級政府,也不是省級人大,不屬于法律和行政規章。
其次,該文件有個出臺背景文件即中共省委組織部等七個原發文單位《關于貫徹執行和的報告》,該報告闡明了細化文件的用意,該報告第一條中“……對年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進行妥善安置……”,顯然該文件僅適用于那么不能正常工作的老干部、老工人,申訴人身體健康,仍能正常工作,不適用該文件。該文件第二條有“在辦理干部、工人離休、退休、退職時,要經本人申請”,是否退休應當由本人決定,而不是強制退休。該文件第二條還規定申請退休時,應經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文件。辦理退休時是否屬于“年邁體弱,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不能依據口頭,應當有醫學依據。但被申訴人根本沒有要求申訴人提供該資料。附件一的第一條第二條是干部退休辦法。附件二適用對象是工人,而申訴人是干部,顯然不適用。
再次,被申訴人在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并沒有依據該文件,甚至在一審中也沒有適用,顯然就是被申訴人本身也認識到適用《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不當,以自己的實際行為變更法律適用,被申訴人顯然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應當予以撤銷?!秶鴦赵宏P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規定的非常清楚 “從事井下……續工齡十年”應當55歲退休,但是作為下級的具體適用文件,卻無故放寬標準“從事井下、高溫累計滿九年”可以55歲退休,其一該條違背了行政法規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第四,我們應當注意,符合此情形的,工人可以而非必須55歲退休。二審法院卻同時適用兩個文件,顯然是錯誤的。
(三)二審法院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不開庭審理,程序違法。
在二審中對于申訴人是否屬于基層干部身份、是否屬于與工人工作條件相同的井下、高溫特殊工種以及從事工作的時間、行政行為法律依據是否錯誤等均是各方爭議的焦點。二審法院卻不開庭審理,顯然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四)法院明顯偏袒被申訴人,明明發現了被訴行政行為違法,卻百般為其尋找理由和借口,法院不再是裁判員,而是和政府企業一道混淆視聽,愚弄百姓。
法院偏袒被申訴人行為明顯。尤其一審法院,直接將被申訴人答辯理由作為裁判依據,甚至連明顯錯誤的法規名稱也照搬照抄,其偏袒行為暴露無遺。二審法院不辭勞苦,直接將被申訴人未作為依據的文件直接引用為被申訴人辯解,行政機關在作出行為行為時根本沒有引用的文件,如何能夠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依據?難道作出行政行為時不需說明法律依據,而在訴訟中由法院補充即可嗎?其實一二審法院均以實際行動說明被申訴人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法院應當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2之規定,判決撤銷該行政行為。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且適用法律不當。為此,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提出申訴,請求上級人民法院糾正原錯誤判決,維護法律尊嚴,保障申訴人合法權益。
【7】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人:臧xx,男,xxxxx年2月2日生,漢族,x省x縣人,住x縣x鎮x路x號,電話:xxxxxxx
被申訴人: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市中級人民法院、xx縣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xxx,男,xx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法定代表人:黃xx,男,xx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法定代表人:張xx,男,xxx縣人民法院院長。
申訴請求:不服上述單位的判決、裁決、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請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予以糾正,以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事實和理由:
我是一個x6歲高齡的國家退休干部,由于在原工作崗位時,向新聞單位寫稿揭露大方縣一些不正之風,如:《蠻橫無理的顧客》《局長營私舞弊》《吃喝歪風還在長》等,均先后在《貴州日報》上發表和被《貴州人民廣播電臺》采用廣播,因而得罪縣委書記,被非法砸毀房屋一幢,從而引起行政官司。本來這是一個簡單的行政訴訟,但由于經辦此案的某些法官與被告互相串通,憑借手中權力,編造偽證,官官相護,徇私枉法,使本案經過上訴和多次申訴,一直拖了3x余年均未獲得合理解決。地、縣兩審判決均認為:“被告適用的三個法律、法規,均未授權城市規劃部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強制執行的主體資格,違反法定程序,有超越職權等違法行為,本院不予支持?!钡珔s不依照《行訴法》有關規定,判決撤銷其違法行政,反而判原告敗訴。這種“被告違法,原告敗訴”的荒唐判決,在中外法律文書中,實屬罕見。為了節省篇幅,詳細情況,敬請上級領導查閱本人歷次上訴狀、申訴狀及有關證人、證據,這里僅對其中一些關鍵問題作以下申述:
一、被拆房屋并非違章建筑
上級審判機關認定被砸毀房屋的依據是大方縣人民法院(x2)方法民字第3x號判決:“建房的土地是被征用并獲得賠償的土地,屬國家所有,未經批準擅自建房,影響市容,限期拆除?!?/p>
這是在縣委書記趙福亮壓力之下,因找不到原告違章依據,無中生有憑空捏造的謊言。想不到中級法院和省高院竟然會把它當著金科玉律,鸚鵡學舌,照搬照套來“維持”“駁回”,真是荒唐至極。對此,原告有充分證據足以證明土地并未征用,也未獲得賠償。
其一、該判決所稱土地被征用的依據何在?是何時何地征用的?征用去作何用途?征用的文件字據在哪里?征用的數據是多少?證據全無。而原告卻有四鄰簽字認可的證據,有國家正式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更重要的是,本案經過多次申訴,上級批轉大方縣委處理,當年的縣委書記呂開邦同志批轉時任管口副縣長吳安玉(現任畢節市人大主任)調查處理。吳副縣長派人查閱了政府檔案,弄清了真實情況。原因是1xxx年政府因擴寬去縣招待所的道路,拆毀了原告一幢26平方米的住房,因原告是“摘帽右派”,分文未得賠償。因此吳副縣長正式明確:建房土地未被征用,也未得賠償。兩次建房均不違章,并告知當年建設局副局長肖明勇,在法庭質證中,肖明勇也是認可的,怎么會是違章建筑呢?
其二、“未經申請批準,擅自建房影響市容”
這是違背當年歷史實際、胡編亂造的.謊言。當年大方縣還未設置城建局,因此,群眾建房沒有申請批準的規定。只有一個城鎮建設指揮部,由縣計劃委員會的副主任游維國兼任總指揮,負責處理城鎮的拆遷工作。因此,我建的房屋,是城建指揮部作拆遷處理,給了二百余元的拆遷費,由他們指定地點(修路完畢后我剩余的宅基地),批了鋼材、木材、水泥,并幫助設計建成的一幢平房。怎么會是“未經批準,影響市容”呢?
二、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違反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xxxx)黔高行監字第113號、第114號兩份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是兩份執法不公,上下勾結,官官相護的枉法裁決。
該通知駁回的依據是認定畢節中院(xxxx)黔中行再終字第11號和12號判決是:“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單憑這幾句毫無內容,空空洞洞的法律術語,能說明問題嗎?而對申訴人的合理訴求,只字不提。未指出訴求有哪些不是事實,哪些適用法律不當。為此,不妨來看看高院認定的“清楚”“充分”“正確”在哪里?
事實是畢節中院的兩個判決,是在行政干預下,出爾反爾作出的枉法判決。當他們收到申訴人“被告判決原告,古今中外奇文”的上訴狀后,曾多次在電話上與申訴人交談,所談內容還算公道。他們說:“大方(x2)3x號判決簡直是胡扯談,既然建房土地是國家征用的,為什么國家又會給你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我們已了解了全部案情,一定公正執法?!钡赂舨痪?,他們又在電話上告訴原告說:“由于某種原因,我們對本案不好硬判,最好是由你自行撤訴,我們出面和當地政府協商,為你辦理建房準建證”。我知道,在權大于法的現實生活中,硬來是斗不過的,只好同意撤訴。當他們接到我的“同意撤訴”申請后,審判長王建斌和審判員羅本林,立即趕到大方與地方政府協商談判,但不知他們在談判中私下達成了哪些見不得人的交易后,就悄悄地回到畢節,下了兩個維持原判的判決。這兩個判決的內容,也并非像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中所說的“清楚”“充分”“正確”,而是把原來已被依法撤銷的中院2號判決和大方法院的14號判決的內容照抄來進行判決。這有畢節中院畢行再終字第4號行政裁定書為證。該裁定書明確指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楚,程序不合法”因而撤銷發回重新再審,這與省高院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的認定,顯然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結論。作為全省的最高審判機關,竟然會作出如此是非顛倒,褻瀆國法的裁定,豈不荒唐可笑。
這不是執法,而是在大耍無賴,其無賴手法也極其卑劣愚蠢。一方面認可原告獲得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合法有效,另一方面又死死咬住建房土地已被征用屬違章建筑,其張冠李戴,大耍無賴手段,比之趙高的指鹿為馬和《水滸傳》中楊志賣刀遇到的潑皮無賴牛二,有過之而無不及。使人們看到法律被后暴露出來的可憎、可恨的丑惡面目。
更為惡劣的是數年前,當原告不服畢節中院的兩個維持原判決的判決而向省高院申訴時,立案庭的某些執法人員,竟然違反《行訴法》第62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的規定,對一個耄耋之年的當事人進行百般刁難和殘酷的折磨。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由于我年邁體弱,申訴狀由兒子到貴陽代交。經辦人對我兒子說:“你是不是申訴人的兒子,我不知道,必須本人前來交?!眱鹤踊貋砀嬷?,我只好由兒子陪同再次到高院交訴狀,說明陪同者確是我兒子,由于年老行動不便,今后的訴訟由兒子代為辦理。經辦人又說:“你們是不是父子關系,無法證明,必須回去找派出所出具證明?!边@就是李克強總理痛斥的“必須證明你媽是你媽!”的荒唐現象。為了能夠遞交申訴狀,我父子二人又回到大方,請派出所開出父子關系證明。但經辦人又繼續刁難說:“中級法院的判決是兩個,你的申訴只有一個,必須重寫?!蔽野此囊笱a寫成兩份申訴狀。但他又說:“你的申訴只說不服中院判決,沒有寫明是根據哪條法律提出的?!蔽艺f:“記得是《行政訴訟法》第63條,由于年老不知是否記錯,你能不能把《行訴法》借我查看?我再補上?!彼f:“我的書怎么會借給你看,你到書店去買?!眻谭ú块T本有宣傳法律的責任,怎么連書都不借?后來,我按照他的要求補上了。他又說:“你交來的附件中,缺少一審14號判決和二審2號判決,必須補上?!蔽矣謶┣笏骸坝纱蠓街临F陽,來回要花數百元的車費,我是否可以通過郵政寄給你們?!彼f:“不行,必須親自送來?!庇谑?,我父子又回到大方,親自送來了兩份判決的復印件。最后,經辦人仍拒絕受理,說他們微機中存有xxx4年對我的申訴不立案的通知書,根據規定概不受理。
這就令人費解了,既然要以這個“不立案通知”作為拒絕收申訴的依據,為什么不一開始就說明,而要對當事人進行多次折磨后才說出來,不是有意造成當事人經濟上受到損失和精神上遭到損害嗎?想不到在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今天,這種品質惡劣,道德敗壞的事,竟然會出現在全省最高的審判機關,這與x6號特務機關的所作所為何其相似乃爾。不得已,我只好寫了一篇:《往返千里路,花費數千元,民告官,難!難!難!合法申訴被拒收,百般刁難苦難言》的情況反映,郵寄高院的張林春院長和中央一些領導,但均如石沉大海,渺無音訊。直到十八大五中全會后,省高院才不得已在xxxx年5月勉強立案,一直拖到xxxx年2月2日,我才收到如前所述的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磥?,他們是決心違法到底的。
三、關于賠償問題
違法行政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文書中,均有明確規定。被告違法行政,砸毀原告地處黃金地段的四間門面和運走一些貴重物資,時間長達3x余年,經濟損失不下數百萬元。三級法院的判決中,對此躲躲閃閃,官官相護。本案在全國人大和省人大的干預下,畢節中院才作出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兩個裁決。大方法院再審中,當庭宣布:“被告違法行政,應賠償原告的全部經濟損失和為原告辦理建房準建證。”可是,庭審判決報經縣委和縣人民政府審批后,被改得面目全非。雖然也承認違法行政,但只判決賠償原告被損壞微機等設備的修理費3萬元。而對幾次被砸毀房屋的經濟損失,只字不提。這種避重就輕的判決,于法不容,于理不合,原告堅決要求,按房屋砸毀多年后的實際損失賠償。
四、偽造證據,應受懲罰
本案訴訟活動中,被告等人偽造的證據,達七個之多,很多偽證漏洞百出,荒唐可笑,不值一駁。諸如不是黨組成員的先知友竟能證明黨組會議的內容“屬實”,而作為黨組成員的副局長郭華榮卻不知道黨組會議的內容;我1x61年建房“侵占”別人土地時,1x63年才出生的高登英和楊興華就對我進行過干預,等等。三級法院在審理本案中,不但不追究其偽造證據的責任,反而將這些偽證作為判原告敗訴的依據,國法何在?!公理何在?!說穿了就是因為被告等人是政府官員,應該享有法律之外的豁免權,而必須官官相護。在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的共和國土地上,竟然會出現如此荒謬的判決,豈非咄咄怪事!
五、亂收費用應予退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編寫的《司法解釋全集》第二卷6xx頁《關于受理行政賠償案件是否收取訴訟費用的答復》明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賠償案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訴訟費用”因此,法院收取我1萬多元的訴訟費屬于亂收費,應無條件退還,并承擔占用資金時間銀行貸款的雙倍利息。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臧xx
二〇xx年四月十四日
【8】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尊敬的法官:
我是XXXX公司的董事長,我在此致信請您幫助我處理一起合同借款詐騙案件。經過長時間的調查和收集證據,我對被告XXXX(化名)進行了控告。本函詳細描述了該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并從法律角度請求法庭給予被告應有的懲罰。
事件始于XXXX年X月X日,當時我公司急需資金用于一項重要的項目。我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被告XXXX,他自稱是一家投資公司的代表,并承諾可以為我們提供大額貸款。根據他的要求,我與他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我公司向他們借款500萬元,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還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
在后續的交往中,我發現被告XXXX的所謂投資公司并不存在,他只是一個狡猾的詐騙者。他通過編造虛假的投資項目吸引我公司的關注,并以高額利息為誘餌,讓我陷入了他設下的圈套之中。在簽訂合同時,他精心設計了一套欺詐機制,讓我無法察覺到他的真實意圖。
根據相關合同資料和錄音證據,我可以證明被告XXXX的詐騙行徑。在合同中,他故意隱瞞了他所謂投資公司的真實情況,并提供了虛假的身份證明和注冊資料。在合同約定的還款時間到期后,他以各種借口推遲還款,并讓我公司陷入了資金困境。當我終于意識到他的詐騙行為時,他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
除了合同和錄音證據之外,還有其他一些相關證據可以證明被告XXXX的惡意行為。我們通過調查發現,他曾多次以同樣的手法欺詐其他公司,并從中獲利數百萬元。這充分證明了他的惡意意圖和長期的犯罪行為。
鑒于被告XXXX的嚴重違法行為,我請求法庭做出以下裁決:要求被告XXXX返還我公司借款的本金和相應的利息。要求被告XXXX支付我公司因此詐騙行為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法庭對被告XXXX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維護社會正義。
在訴訟過程中,我將提供充分的證據及資料,配合法庭進行調查和審理。我相信,只有法庭的公正裁決,可以為我公司及其他受害者討回公道,并對被告XXXX的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也希望此案能成為對社會警示教育的典型案例,讓更多人認識到合同借款詐騙的危害,遠離此類欺詐行為。
我誠摯地感謝法庭對此案的重視和支持,相信法庭會給予我和我的公司一個公正的判決。我也愿意盡最大的努力配合法庭的調查和審理工作,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平正義盡一份力量。
此致
XXXX公司董事長
XXX年XX月XX日
【9】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請人:李某某,男,1x年8月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
繼承人:陶某鳳,女,1x年2月10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妻子。
繼承人:梁某珍,女,x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吉斗村上下屯22號,是李某某母親。
繼承人:李某山,x1年3月16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兒子。
繼承人:李某,女,x4年6月24日出生,住址:廣西XX市XX區XX鄉XX村上下屯43號,是李某某女兒。
被申請人:郭某儉,男,x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XX鎮XX村舊住宅區96號。
被申請人:郭某光,男,x年8月23日出生,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XX鎮XX村新村29號。
被申請人: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衛國路地質大廈五樓。
負責人:梁。
李某某與郭某光、郭某儉、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x2年7月13日作出終審判決。判決生效后,李某某因傷情過重,于x2年8月25日不治身亡。申請人是李某某的法定繼承人,不服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和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現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一、撤銷(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
二、變更(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第一項為:被申請人郭某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內賠償6x9元給申請人,被申請人郭某儉對被申請人郭某光上述義務負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認定因李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郭某光對本起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李某某訴請郭某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民事判決書認為,郭某光是案涉車輛粵Y9W566的登記所有人,其將機件合格的車輛交給有駕駛資格的郭某儉,且郭某儉并不存在酒后駕駛的情形,車輛的管理、控制和使用事實上都是由郭某儉自行負責,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具體理由如下:
一、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不屬于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授意郭某儉開車載其回家,雙方之間屬于機動車所有人與駕駛人的關系,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租賃、借用等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明顯適用法律錯誤。
二、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使用人。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并授意郭某儉駕車載其回家,郭某儉在本案中只是駕駛人,不是使用人。粵Y9W566號轎車在本案中并未出租,亦未出借,而是由所有人郭某光本人使用,郭某儉代為駕駛并不影響郭某光作為該車使用人的法律地位,故郭某光既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亦是該車的使用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當該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是同一人時,損害賠償由所有人承擔,這是一種常態。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載其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郭某光。
郭某光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并不影響郭某光對粵Y9W566號轎車事實上的控制和支配,且郭某儉駕駛車輛目的為載郭某光回家,該車的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亦歸屬郭某光,而運行支配與運行利益歸屬是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一般標準。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四、粵Y9W566號轎車屬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郭某光作為其所有人和使用人應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郭某儉駕駛粵Y9W566號轎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郭某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粵Y9W566號轎車屬于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由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有過錯一方機動車的所有人及使用人,依法應對事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原一、二審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
五、郭某光應對郭某儉駕駛行為負民事責任,郭某光無過錯不是免除其民事責任的的法定事由。
交通事故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本案中,郭某光是粵Y9W566號轎車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其將粵Y9W566號轎車交由郭某儉駕駛,應對郭某儉的駕駛行為承擔民事責任,郭某光在事故中無過錯不構成免除其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定事由。
綜上所述,(x2)佛南法民五初字第391號及(x2)佛中法民一終字第1362號判決認為,郭某光并無過錯無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實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請貴院依法再審。
此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李某某
繼承人:陶某鳳、梁某珍、李某山、李某
年 月 日
【10】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人:姓名、性別 、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訴人在押的,還應寫明現押處所;要 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親屬、其他公民申訴的,應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同被告人關系,并 加一段介紹被告人個人基本情況)。
對方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 、住址。
申訴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19××年×月×日×× 字第××號刑(民)事判決,提出申訴。
申訴的理由和請求如下:
__________ 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訴人:(簽名蓋章)
××年×月×日
【11】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1 . 左手握著幸福,右手握著回憶,花開不敗。
2 . 我吃了太多鹽閑的總去想你。
3 . 請不要假裝對我好,我很傻,會當真的。
4 . 誠信是友誼的必備條件。
5 . 蚜蟲吃青草,銹吃鐵,虛偽吃靈魂?!砹_斯
6 . 虛偽的人為智者所輕蔑,愚者所嘆服,阿諛者所崇拜,而為自己的虛榮所奴役?!喔?/p>
7 . 背影,是最令人誤會的背景。不是嗎?
8 . 人生最痛苦的事是,剛讓周公叫走,就被鬧鈴給叫起來了
9 . 緊急令:你要錢沒錢,要才沒才,要貌沒貌,已被列為三無人員,接令小時內務必離開本市,否則嚴懲不赦!
10 . 我突然發現我有一種超能力,那就是避開所有的正確答案
【12】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控告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族,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農民,住___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___號,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
被控告人: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族,__________歲,農民,住__________縣__________鎮__________村。
控告請求:
1、請_______________市公安局追究被控告人網絡誹謗的刑事責任
2、責令被控告人賠償給控告人所造成的損失。
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公安局
控告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13】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人:
被申訴人:
請求事項:
1.要求被訴人支付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期間的加班工資x元;
2.要求被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一個月經濟補償金x元;
事實和理由:
申訴人于x年x月x日進被訴人處工作,雙方簽訂了期限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的勞動合同,約定月工資x元。x年x月x日,被訴人口頭通知解除雙方勞動合同,x月x日被訴人向申訴人開具退工單,被訴人并未支付提前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申訴人x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間累計加班x天(其中法定假日加班x天,雙休日加班x天),被訴人尚未支付加班工資。
申訴人認為:根據《勞動法》、《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等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工資,安排雙休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工資標準的%支付?,F被訴人未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故要求被訴人依法支付申訴人加班工資x元。根據《勞動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等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F申訴人在被訴人處工作已滿x年,故要求被訴人支付申訴人x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金x元。
綜上,申訴人向貴會提出申訴,要求依法保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以下空白)
申訴人確認以下為文書送達地址:
申訴人名稱:張某文書送達地址:虹口區*路*號*室郵政編碼:被訴人名稱:某某電器有限公司
文書送達地址:楊浦區*路*號郵政編碼:
此致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張某(簽名或蓋章)
x年10月10日
附:證據材料清單
注:1.申訴書內容請用鋼筆或水筆填寫或按格式提供打印文本,并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
2.事實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夠用時,可用同樣大小紙增加續頁。
附件:證據材料清單
提交人(當事人或代理人)
簽名:張某仲裁機構簽收確認:
注:提交證據材料,需同時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14】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人張、男、x年5月8日出生,漢族、xx區第二運輸公司工人,住xx區xx街x委x組,電話:
x年12月31日,xx區人民法院對劉流氓一案,作出()刑字第86號判決,“認定被告人劉犯有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x年8月13日,xx區法院以()伊區刑字第57號判決,對劉重審改判六年。
x年12月15日,xx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一上字第51號判決,又將劉終審改判無罪。
法院對加害人劉終審改判無罪之后,被害人即本申訴人依照當時實施的《刑訴法》()第148條被害人對生效判決可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訴之規定,向xx市檢察院申訴。
結果,市檢察院卻向申訴人告知:對市法院的判決不服,只能向市法院申訴而不能向市檢察院申訴,因為判決不是檢察院作出的,市檢察院不予受理對市法院上述劉無罪判決不服的申訴。
申訴人無奈,只好向市法院申訴。正如民間諺語所說:“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眡年12月30日,市法院通知申訴人:“駁回申訴”。
最近,申訴人經過多方咨詢律師、法官等法律專業人員得知,市檢察院當年拒不受理申訴人的申訴是錯誤的,是違反當年法律規定的違法失職行為。故現在依照現行法律再次向市檢察院提出申訴。
申訴請求:對xx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上字第51號判決,提請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事實與理由:xx市法院認為(《判決書》第2頁):“劉單獨和伙同陳剛等四人兩次去張家,目的是索要勞動報酬和要求張領其看病,并非尋釁滋事,系屬民事糾紛而發生毆斗,原審以流氓罪科刑不當?!?/p>
顯然,申訴人到底是否欠劉勞動報酬是本案基本事實。按市法院自己的邏輯,欠,就是索要勞動報酬而并非尋釁滋事,原審以流氓罪科刑不當。
問題恰恰在于,法院對“申訴人到底是否欠劉勞動報酬”之本案基本事實——根本就沒作審理,自然也就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原審判決所謂“現查明”(《判決書》第1頁)“劉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晚六時許,去個體養車戶張家索要工錢”完全是毫無證據的憑空認定事實,實屬認定事實確有錯誤。故請求支持申訴請求,提請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依照《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12條、《人民檢察院受理控告申訴依法導入法律程序實施辦法》第13條之規定,也請求向申訴人“當場書面答復”受理本申訴。
此致
xx市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
x年二月二十 日
【15】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人:吳xx,男,漢族,xxxx年9月13日出生,xx省xxxx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申訴人:王xx,漢族,xxxx年11月15日出生,xx省xxxx人,現住**組。身份證號碼:
被申訴人:沈xx,男,漢族,xxx年10月24日出生,xx省黃平縣人,現住xxxx*路90號。身份證號碼:
申訴事項:
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20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判決。
2,判令被申訴人沈xx賠償非法占用申訴人房屋的租金 元。
3、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離xxxx*路*號房屋。
經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于20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被申訴人同意將屬于其所有的xxxx環城北路90號房屋出售給申訴人,該房屋土地使用面積146.2平方米,建筑面積550.50平方米,房屋總價款52萬元,預付定金1萬元。
《協議書》簽定后,于20xx年10月左右,才知道被申訴人賣給申訴人的房屋,早在20xx年因為潘x貸款提供擔保,被xxxx人民法院依據發生法律效力的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凱民初字第602號判決書,于20xx年11月9日,以(20xx)凱執字第260號民事裁定書查封。
20xx年10月28日,經被申訴人沈xx向xxxx人民法院請求,并經申訴人同意,xxxx人民法院以281198元將被申訴人所有的xxxx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變賣給申訴人,并據此作出(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依據(20xx)凱執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書,于20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向xxxx法院執行局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盡管申訴人是從xxxx法院以變賣的方式,用281190元購得被申訴人xxxx環城路90號住宅一棟。但申訴人嚴守誠實信用原則,仍然按照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20xx年1月21日簽定的購房《協議書》中的約定付款。即: eq oac(○,1)1、20xx年1月21日,申訴人王xx支付被申訴人沈xx定金10000元; eq oac(○,2)2、20xx年10月26日向xxxx法院支付購房款235000元; eq oac(○,3)3、20xx年11月20日,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沈xx支付購房款300000元(現金),共計535000元。
這里需要慎重說明的是: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在《協議書》中的約定是:房屋總價款是520xx0元,而申訴人實際向被申訴人支付545000元,為什么申訴人要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呢?原因是:20xx年10月27日,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協商支付未支付的275000元房款時(520xx0-2350000-10000=275000),被申訴人沈xx提出:現在房屋過戶費高了,要求增加過戶費,申訴人考慮當時過戶費的確上漲了,就同意給被申訴人增加2.5萬元過戶費。這樣申訴人就還要向被申訴人支付30萬元,依據雙方商定的付款數額,被申訴人當即寫了30萬元的收條。該收條當時沒有交給申訴人,而是自己保管。但被申訴人又說:他現在沒有錢過戶,要求申訴人先付被申訴人80000元房款作為過戶的費用。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于20xx年10月7日上午10時34分,申訴人支付75000元房款作為被申訴人的過戶費。被申訴人得75000元后便與申訴人一起去xxxx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去到房產局后,由于沒有xxxx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xxxx房產局不同意過戶。
經申訴人要求,20xx年11月14日,xxxx人民法院送協助執行通知書到xxxx房產局。該月15日,申訴人就叫被申訴人去xxxx房產局過戶,這時,申訴人有說:申訴人原給的75000元已還他欠他伯伯的欠款,現沒有錢辦理過戶手續,你給足300000元,我與你就去辦理過戶手續。對申訴人這種無理要求,申訴人當時沒有答應。但思來想去,不給足還應付的300000元,被申訴人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為了實現辦理過戶手續,申訴人同意給被申訴人300000元再去辦理過戶手續。于是,在20xx年11月20日16時51分,申訴人取款304000元,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25000元,余下的79000元留作他用。當申訴人與被申訴人去到xxxx房產局時,因快下班,當天又沒有辦成過戶手續。
20xx年11月21日,申訴人又請被申請去辦理過戶手續,被申訴人聲稱有事不能去辦理過戶手續。此后,被申訴人便以種種理由不去辦理過戶手續。萬般無賴之下,于20xx年12月3日,申訴人依據xxxx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訴人支付過戶費辦理過戶手續。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
申訴人取得所購房屋所有權證書后,要求被申訴人搬出該房時,被申訴人拒絕搬出。此種情況下,申訴人要求xxxx人民法院執行,該院則說,沒有執行依據,你必須以侵權糾紛向法院起訴,待法院判決后再與執行。
20xx年5月21日,申訴人向xxxx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xx環城路90號房屋;2、自20xx年10月28日至被申訴人搬出的日期,門面150平方米,以每日75元計算,住房400.5平方米,以每日66元計算賠償給申訴人。
20xx年8月2日,xxxx人民法院作出(20xx)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判令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xx環城路90號房屋。
20xx年8月10日,被申訴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審理,于20xx年12月6日以(20xx)黔東民終字第622號民事判決,撤銷了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凱民初字第74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被申訴人立即搬出xxxx環城路90號房屋的判決。
本案的下列證據所證實的事實是無可爭辯的客觀事實,二審法院對這些客觀事實,既不肯定也不否定,而是視而不見,將其束之高閣,這些證據有:
這一證據證實申訴人通過法院向xxxx農村信用聯社支付235000元,用于償還被申訴人在該社的欠款,對此,二審法院和被申訴人都是認可的。
被申訴人20xx年10月27日書寫的,20xx年11月20日總共收到申訴人300000元現金(20xx年10月27日支75000元,20xx年11月20日支付225000元)后,被申訴人才將收條交給申訴人。這樣的收條應合法有效。其原因是: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收條》合法有效。因為, eq oac(○,1)1、被申訴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eq oac(○,2)2、意思表示真實; eq oac(○,3)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不同的是:被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7日出具《收條》的行為是一個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在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該收條產生法律效力。為什么說被申訴人的這種民事行為有效呢?因為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的規定。
該收條證實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定金10000元的事實,二審法院,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均無異議。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吳xx、王xx主張20xx年10月27日另外付給申訴人沈xx300000元現金,但其取款時間為20xx年11月20日,除與被上訴人在一審庭審、二審答辯時主張付款時間(20xx年10月27日)與二審庭審時主張的付款時間(20xx年11月 20日)不一致外,對于取款支付的地點也與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主張的.付款數額也超過房屋買賣協議約定的數額,于常理不符,故其主張本院不予采信。”二審法院的這一認定不客觀,也不足以推翻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事實。其理由如下:
1、申訴人對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現金的付款時間的描述并不矛盾
因為,被申訴人于20xx年10月27日書寫的收條是一個附條件的法律行為,即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300000元,并將收條交給申訴人時,才產生法律效力。申訴人按照收條上的日期,認定付款日期為20xx年10月27日,按照實際付款日期,申訴人說是20xx年11月20日付款并無不妥。
申訴人對取款地點在一、二審說法不同,但不能推翻申訴人在20xx年11月20日取款304000萬元的事實,更不能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225000元的事實
20xx年11月20 日,申訴人到xxxx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304000元款時,由于該社當時沒有這樣多現金,該社主任劉輝就要其工作人員從xxxx農村信用聯社萬博分社提取304000元現金支付給申訴人,得款后,就支付225000元現金給被申訴人。所以,申訴人在一審時便說:304000元是從萬博分社取款的。到了二審,申訴人仔細看自己的存折后,才知304000元是從洗馬河分社取款的。假定申訴人有意這樣說,也不能否定申訴人20xx年11月20 日在xxxx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因為由申訴人的存折和被申訴人向申訴人出具的300000元的收據佐證。
申訴人向被申訴人多支付25000元,是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的,這個數額不在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內,這就是申訴人實際付款總數額(545000元)高于房屋買賣協議書約定數額(520xx0元)的原因。應被申訴人要求,多給被申訴人25000元過戶費,這是符合民事法律規定的合法行為,怎么就成了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沒有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元的理由呢?簡直荒唐至極。
二審法院以上述三點理由不支持申訴人付給被申訴人30萬元現金的主張是十分錯誤的。其理由是:1、對取款時間的理解不一,說法不一,不能否定申訴人取款304000元和支付給申訴人300000元的事實;2、對取款地點的說法不一,是申訴人認為304000萬元是從萬博分社提來的,就是從萬博分社取得款,假定申訴人的確把取款地點說錯了,也不能否定申訴人20xx年11月20 日在xxxx農村信用聯社洗馬河分社取款304000元的事實;3、應被申訴人要求增加過戶費而同意支付被申訴人過戶費25000元,這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二審法院以此否定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300000房款的主張更是荒唐可笑。
三、二審法院認定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7日支付被申訴人6.5萬元現金,毫無依據。其理由如下:
1、被申訴人沈xx在二審庭審中說:“信用聯社的證據是真實的,27號取5萬元是替我侄子還貸款,她(申訴人)當天取兩次,另拿了1萬多元給我?!睆纳騲x的這一陳述看,被申訴人沈xx10月27號只從申訴人處得1萬多元現金,沒有得6.5萬元現金。
該兩份證明證實,20xx年10月27日,沈大勇本人(沈xx侄子)用現金償還了在xxxx農村信用聯社大道分社的貸款本息51073元。
從上述兩點看,被申訴人的陳述是謊言,因為,沈大勇的貸款本息51073元是沈大勇自己用現金償還的,被申訴人沈xx也說沒有得6.5萬元現金。那么二審法院認定20xx年10月27日,被申訴人從申訴人處得65000元現金,就是毫無依據,純屬編造。
四、二審法院認定取款時間與辦證時間不符,故認定申訴人的辯解理由不成立,更是不尊重客觀事實
申訴人20xx年10月27日取款7.5萬元是應被申訴人的要求,申訴人支付給被申訴人的房款,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至于,申訴人辦理房屋證書的情況,是20xx年12月3日,申訴人自己支付過戶費,20xx年1月4日取得所買房屋的產權證書。這哪里存在辦證時間與取款時間不符的情況。
五、二審法院認定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x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是一個極不客觀的認定
1、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x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
2、依據被申訴人在一、二審的陳述,被申訴人收到申訴人的300000元購房款中,也不包含申訴人替被申訴人向xxx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因為被申訴人在一審時說:“我不知道,20xx年10月26日(申訴人)到銀行轉款到法院235000元。”在二審,當法官問被申訴人:“你知道法院打(235000元)條子給吳德美么?”被申訴人說:“直到他起訴我才曉得這回事?!睆谋簧暝V人在一、二審上述陳述看,被申訴人20xx年7月7日一審開庭時都不知道申訴人在20xx年10月26日替被申訴人向xxxx人民法院交付的執行款235000元的情況,那么,被申訴人怎么說在20xx年10月27日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呢?這十分顯然,被申訴人說申訴人向其支付的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是一個巨大的謊言。
綜上所述,經協商一致,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于20xx年1月21日,簽定了房屋買賣《協議書》,申訴人依《協議書》約定,申訴人于20xx年1月21日支付被申訴人定金10000元,20xx年10月29日,支付被申訴人房款235000元(通過xxxx人民法院支付給xxxx農村信用聯社,用以支付被申訴人欠xxxx農村信用聯社的欠款),20xx年10月27日支付7.5萬元,作為被申訴人辦理過戶手續之用,當時,申訴人自己書寫了300000元的收條,但沒有交給申訴人,被申訴人自己保存。11月20日支付22.5萬元,被申訴人將收到申訴人300000元人民幣的收條交給申訴人,(至于二審法院認定300000元中包含235000元,那是毫無依據的,在此不再贅述)至此,申訴人向被申訴人支付房款535000元(其中含應被申訴人要求多支付的過戶費25000元),申訴人購買被申訴人房屋的房款全部付清。被申訴人在收到全部房款后,本應自動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但被申訴人卻拒絕搬出。萬般無賴下,申訴人只得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訴人搬出所出售的房屋。二審法院不但不支持申訴人的訴訟請求,反而以毫無證據的所謂事實,甚至編造的事實,判令申訴人再支付被申訴人21萬元,被申訴人才搬出所出售的房屋。為此,申訴人特向貴院提出抗訴申請,請貴院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16】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天庭上鬧嚷嚷的,一刻也沒有安寧,怎么一回事呢?正在大家疑惑不解時,只見天庭警衛員帶著原告和被告出現在眾人的眼前。原告是水,他居然把人類告上了法庭!隨即一個身穿龍袍的老者出來了,慈祥又不失莊嚴,他就是主宰一切的上帝。臺下頓時鴉雀無聲,認真地等待上帝發話。
原告水,你為何把人類告上法庭?。可系鄣脑捳Z令人肅然起敬。因為他們隨意濫用我們。水委屈地說,我千千萬萬的同胞們都因他們的污染和破壞,身體里變得黑糊糊的,不久就失去了生命?,F在,我們大家族少了一個又一個,幸存下來的那是少之又少。話音剛落,人類代表立馬接上話來,輕蔑地說:呵,這叫什么話?地球發展還不是要靠我們,什么工廠啊、科技啊。沒有我們,能有這個豐富的信息時代嗎?更何況,你們作為地球上的一份子,為了地球的發展而犧牲自己都不愿意嗎?上帝若有所思,又說:水,你還有什么要說的嗎?水說道:上帝,我們并不是貪生怕死,只是不想做無謂的犧牲。人類使用我們時把水龍頭開得很大,還忘記關閉水龍頭,讓我們白白流失;他們還把臟東西和垃圾丟進河里,原本我們快樂的生活就因此被打破了;不僅這樣,因為他們的破壞還危害到大地上的生物。有些小動物再也不能喝上甘甜的水,他們棲息的港灣也因此遭受破壞,無家可歸;花草樹木都漸漸枯萎,越來越多的物種瀕臨滅絕。臺下的群眾也紛紛點頭,除開人類。上帝問人類:確有此事嗎?人類仍高傲地回答,說:世界上的水資源那么多,哪那么快用完呀。況且下雨就又有水了呀,上帝,您說對不?人類和水你一言我一言,各有各的道理,分不清誰對誰錯。于是,上帝做出了最后的判決:既然你們分辨不出誰是誰非,各有千秋,那不如這樣吧!以后水留在天堂,那么人類就獨自去過你們那幸福的生活吧。嗯!水點點頭。好?。∩系塾⒚?。人類欣然答曰。臺下的動植物用鄙夷的目光狠狠地望著人類。
有著千絲萬縷的憎恨,似乎要用那尖銳的像刀一樣的目光直刺人類的心臟。而那可笑的人類大搖大擺地走向法庭,重返人間過幸福生活。人類想若無其事地持續著他們原本的生活,可怎么也持續不下去了。河流到處干涸,魚兒大片死亡;所有水力發電站都停止了工作,因而導致世界的電力供應不足,使許多工廠都無法工作;地球上的美麗植物也因沒有了水而漸漸枯萎,大地上頓時失去了一片生機;動物們有的因喝不到水而渴死。那么人類呢?他們早上起來無法刷牙、洗臉,個個人捂著鼻子進行交談;他們也沒有水煮飯做菜,現在連吃上香噴噴的白米飯都是個奢求,更別說想喝上甘甜可口的水了。
人類變得越來越虛弱,大地變成沙漠,毫無生機。
人類趕快來到了上帝那兒,這次再也沒有了以前的趾高氣昂而是低聲下氣地對上帝說:上帝,求求您了,把水還給我們把,我們不能沒有水啊!我們已經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給我們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吧!那我來詢問一下水的意見吧!水依舊誠懇地說:聽從上帝安排。上帝微笑著說:那你就隨人類去吧!
一瞬間,人間的荷塘里歡悅起來,魚兒在水中嬉戲;花草也盡情享受著水的滋潤;人類也能吃上美味的食物和甘甜的水;工廠也正常地工作。一切都和原本一樣持續著,人類再也不浪費水了,有了水,鳥語花香,綠樹成陰,人類也過上了幸福的好生活。
【17】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人,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被申訴人,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申訴人訴被申訴人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已有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申訴人不服該院作出的終審判決,現提出申訴,申訴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如下
申訴請求,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綜上所述,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訴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8】控告申訴培訓總結
申訴申請書
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身份證號,×民族,
……(寫明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住……。聯系方式,手機號,微信號,QQ郵箱等。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
被申請人(一、二審訴訟地位),×××,……。
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一審訴訟地位),×××,……。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申請人×××因與×××……(寫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寫明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年××月××日作出的(××××)……號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書,現提出再審申請。
申訴請求,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申請書副本×份,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
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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